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公司的损失对方应当赔偿吗?
  去年10月,我公司与一家生产型企业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在该份合同中约定,由我公司对这家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改良,以使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我公司依约将机械设备及人员调进该企业准备施工,可就在这时该企业通知我公司,说其的环保设施经有关部门检测已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已没有必要再进行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但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已消耗人力物力约合12000元,请问:这笔损失对方是否应当赔偿?读者朱繁升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解答:你公司的损失对方应当赔偿。如果这家企业环保设施的达标是自己进行整改或者由其他企业施工后才达标的,那么这家企业就存在违约,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这家企业的环保设施是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那么你公司调配人力物力以准备施工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在这家企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前你公司因此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因回调人力物力的耗费应当由这家企业承担,否则有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合理性原则。